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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admin时间:26-04-02阅读数:3人阅读

怎样处理交通事故

出版时间:2006-10  出版社:机械工业出版社  作者:谷正气  页数:116  字数:84000  

内容概要

本书依照2004年汽车保险条款,从服务于广大车主、汽车驾驶员的角度出发,介绍了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基本内容,并列举了典型的汽车保险理赔的案例,分析了交通事故的处理问题、赔偿问题,并总结出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、处理方法和赔偿程序。本书内容丰富,实用性强,是广大车主、驾驶员进行汽车保险与索赔、应对交通事故、保护自身权益的实用资料。

书籍目录

前言第1章 汽车保险基础知识 1*汽车保险史话 2*了解汽车保险 3*保险的四大原则 4*汽车保险政策 5*新车险条款解读 6*汽车保险的新动向 7*影响汽车保费的新因素 8*保险合同 9*保险责任 10*常用保险术语解释 11*如何防止无效保单 12*汽车保险常见问题解疑 13*暂保单的作用第2章 如何投保汽车保险 1*投保的四项原则 2*投保方式 3*投保流程 4*汽车保险基本分类 5*基本险及险种责任 6*附加险及险种责任 7*汽车保险单证 8*投保方案选择 9*如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10*如何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11*新车主如何确定汽车保险金额 12*二手车如何上保险 13*如何办理退保手续 ……第3章 行车意外情况和交通事故处理第4章 车辆保险索赔与理赔第5章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诉讼

章节摘录

  29*赔偿金计算案例(一)  (1)案情  原告张某,被告耿某,原、被告系雇佣关系,原告雇被告为其驾驶鲁A  一61707农用运输车,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800元。2001年12月14日,原  告以及其另一雇员李某乘坐被告驾驶的鲁A一61707农用运输车运输章丘大葱  ,23时50分,当车行至博孤路垦利路段,与垦利县胜陀镇宋家村宋某驾驶的  山东E一33410小型拖拉机相撞,造成一同乘车的李某受伤。因原、被告未表  明其雇主、雇员身份,交管部门认定,被告行车不注意安全,对事故负主要  责任;宋某夜晚在行车道停车未设立警示性标志,对事故负次要责任,原告  张某与李某对事故不负责任。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,当事人没有申请复  议,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原告出面代表被告在交管部门签了调解协议书,并  根据调解书进行了赔偿。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单据,认定原告支付李某医疗  费和支付救援、吊车等费用6733,2元,李某与被告在为原告所雇佣期间,  原告未给两雇员购买保险。  原告诉称,被告系原告雇佣的驾驶员,原告已支付李某医疗费等各种费  用12665*61元,现向被告予以追偿。被告辩称,被告是正确履行职务,无故  意和重大过失,对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负担,原告未经被告授权擅自  代表被告到交警部门签署调解协议的行为无效。因此,应予驳回原告之诉讼  请求。  (2)审判  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被告是雇佣关系,被告系原告雇员,原告雇被告为  其驾驶鲁A一61707农用运输车,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800元。2001年12  月14日,被告按原告要求驾驶原告的农用三轮车运葱,在深夜行车,被告未  能完全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,致使发生交通事故,交警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  责任,原、被告未表明雇主、雇员身份,原告以被告名义对外进行了赔偿, 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已经处理完毕,但对原、被告双方内部之雇佣关系来讲,  被告系按原告要求深夜行车,原告未对行车安全采取有效措施,且原告系经  商营利,其所获收益远远要大于其向被告支付的固定工资,理应承担风险,  故对事故所支付的各项费用,应由原告自行负担。被告对该事故虽非故意,  但作为驾驶员未尽到应注意行车安全的义务,存在一定的过错,应赔偿原告  一定的经济损失。法院经综合分析上述因素,参考原告经济损失数额和原被  告的收益状况,遂判决:①被告耿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,赔偿原告经  济损失2020元;②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法院宣判后,当事人在法定期  限内均未上诉。  30*赔偿金计算案例(二)  江某在出车祸死亡后,其妻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被  告人李某除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外,还需赔偿其腹中胎儿出生后的生  活费。近日,经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调解,李某赔偿程某各种损失共计10  多万元,其中包括未出生胎儿的生活费2*85万元。据悉,这是该院审理的首  例胎儿索赔案。  2005年2月3日,李某驾驶大货车在婺源县城违章超车,与一摩托车相碰  撞,造成驾驶摩托车的江某当场死亡。检察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婺源法  院提起公诉,被害人江某的妻子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。因  程某已怀有身孕,她除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外,还要求赔偿未出  生子女的生活费3*4万余元。  法院审理认为,胎儿出生后本应由程某和被害人江某共同抚养,现江某  被撞身亡,胎儿出生后的被抚养权利已实际遭受侵害,未出生胎儿也是受害  人,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。经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,被告人  李某自愿赔偿了未出生胎儿的生活费2*85万元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10多万元 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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